(2017年6月29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本医院行为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医院名称是滨州市滨城区市立医院
第三条 本医院事业单位类型是公益二类。
第四条 本医院住所是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1171号。
第五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贴。
第六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0.51万元。
第七条 本医院举办单位是滨州市滨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。
第八条 本医院登记管理机关是滨州市滨城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。
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
第九条 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: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。医疗与护理,医学教学,医学研究,卫生医疗人员培训,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,保健与健康教育。
第三章 党的领导
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支部对本医院的政治、思想和组织领导;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,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院主体责任;全面加强本医院思想、组织、作风、制度、反腐倡廉建设。
第十一条 坚持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。把党支部研究讨论作为医院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,凡涉及本医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,未经党支部集体研究讨论,不能提交理事会决策。
第十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。本医院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与理事会、管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,按照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的方式配备。发挥本医院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,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、提出建议人选、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、研究任用、加强管理监督、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。
第四章 举办单位
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:
(一)提出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(二)组建本医院首届理事会;
(三)审核本医院章程草案、章程修改草案;
(四)任命本医院理事长;
(五)委派本医院执行理事;
(六)对本医院按照程序产生的管理层、职工理事进行备案;
(七)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本医院外部理事;
(八)选任本医院监事会主任;
(九)审定本医院推荐的职工监事;
(十)批准本医院理事会工作报告并监督运行;
(十一)审定本医院重大事项;
(十二)编制对本医院的管理权责清单;
(十三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。
第五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第十四条 本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9名理事构成,其中:理事长1名,执行理事1人,职工理事2人,外部理事5人。
理事会下设发展规划、捐赠筹资和经济运行、学术人才、提名薪酬、公共关系、审计等专门委员会,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。理事会可根据本医院发展需要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责:
(一)拟定和修订本医院章程;
(二)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、岗位设置方案、薪酬待遇方案、人才建设规划、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方案、职称晋升聘任方案、年度用工计划和方案等重要事项;
(三)审定本医院重大业务活动计划、科研规划和科研年度计划;
(四)审定本医院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;
(五)审定本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;
(六)审议本医院财务预算和决算;
(七)聘任(解聘)院长及本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;
(八)制定院长任期目标和本医院管理层其他人员考核评价办法、薪酬管理办法;
(九)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十)编写和发布本医院年度报告;
(十一)本医院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;
(十二)决定本医院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节 理 事
第十七条 理事分执行理事、职工理事和外部理事。执行理事由举办单位委派;职工理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举办单位备案;外部理事从政府有关部门、举办单位、服务对象和业内专家中产生,由举办单位从外部理事库中选聘。
第十八条 执行理事、职工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,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外部理事在本医院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。
第十九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医疗卫生及相关方面的政策和规定。
职工理事一般应为中层干部。
第二十条 外部理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、出差等待遇,比照本医院理事会其他成员待遇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参加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,并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;
(三)监督检查本医院的财务状况;
(四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五)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;
(六)按照相关规定领取履行职责应得的报酬;
(七)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本医院章程;
(二)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审慎提出决策建议;
(三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不得擅自公开本医院涉密信息;
(五) 不得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;(六)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,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。理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,应当继续履行职责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执行理事同时担任管理层职务时,其管理层职务解除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五条 理事出现空缺,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由举办单位任命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、党支部书记由同一人担任。理事长不是中共党员的,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,专职党支部书记须为执行理事。理事长经核准登记为本医院的法定代表人,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除履行理事的一般职责外,还承担以下职责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二)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;
(三)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(四)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;
(五)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,可委托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。
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
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,定期会议按照本医院章程规定召开,每年定期召开四次会议。遇特殊情况、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,应召开临时会议,临时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: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、时间、地点;
(二)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个工作日前,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。
(三)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。
(四)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,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,可由理事长委托的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。
(五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,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。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一般事项须经过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、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决议。
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包括:
1.业务发展规划;
2.重大业务活动计划;
3.机构设置方案、岗位设置方案、人员配置标准等;
4.数额200万元以上重大财务事项;
5.数额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实施;
6.章程修改;
7.其他重大事项等。
(六)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。理事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:同意;保留意见及其理由;反对意见及其理由;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,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并载明授权范围。
(七)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人员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第三十二条 研究涉及本医院职工利益的有关方案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,履行相关程序后理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。
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,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,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。
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;
(二)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;
(三)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;
(四)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;
(五)会议审议的议题、理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;
(六)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(说明具体的同意、反对、弃权票数);
(七)会议列席人员名单;
(八)与会理事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。
理事会设专职秘书,具体负责理事会会议的组织、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督办等工作。
第六章 管理层
第三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、副院长、总会计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设院长1名,副院长3名,总会计师1名。
管理层实行聘任制,聘期不超过本届理事会任期。
第三十五条 院长由理事长根据党支部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,理事会表决、聘任,报举办单位备案。管理层其他人员由党支部研究,院长提名,理事会表决、聘任,报举办单位备案。
第三十六条 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,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拟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;
管理层拟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:
1.任职、公务回避制度;
2.专业委员会制度;
3.业务管理制度;
4.内部分配制度;
5.内部财务管理制度;
6.内部审计制度;
7.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医院实际制定的其他内部管理制度。
(五)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管理,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用中层管理人员;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七条 院长除履行管理层职责外,还应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按照理事会决议开展工作;
(二)主持本医院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业务工作;
(三)组织实施本医院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;
(四)负责本医院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日常管理;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六)承担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管理层的议事形式,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,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。院长办公会由院长负责召集主持或委托1名副院长主持,超过三分之二的管理层成员参加方可召开。
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管理层成员、执行理事参加,监事会成员列席,其他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,并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。
第七章 监事会
第四十条 本医院设立监事会,为医院内部监督机构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,其中:外部监事2名,职工监事1名。
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一致。监事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会成员、医院管理层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。
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1名,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选任。监事会主任不能履行职权时,可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。
职工监事由本医院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推荐,经举办单位审定后报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产生。职工监事一般要兼职纪检监察、审计工作。
外部监事由出资人代表、相关专业人士组成,由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从外部监事库中选派。
第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,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。监事在未被批准辞职前,应当继续履行职责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第四十五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、出现空缺填补程序,比照第五章第二节理事的第二十四、二十五条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六条 外部监事与履职有关的参会、出差等待遇,比照外部理事待遇执行。
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按照法律、法规和本医院章程履行职责,主要职责是:
(一)对理事会决策和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策情况进行监督;
(二)对本医院财务资产、运营进行监督;
(三)对本医院理事会及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;
(四)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和院长办公会,可以对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,并跟踪关注医院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,对理事、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。
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:
(一)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,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,特殊情况下,可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;
(二)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;
(三)监事会作出的决议,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;监事会形成的决议,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。
(四)监事会定期向举办单位和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;
(五)监事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发言情况,会议记录作为医院重要档案保存。
(六)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,经与会监事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,由监事会主任签发。会议纪要作为重要档案材料妥善保管。
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九条 本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五十条 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五十一条 本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医院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税务等部门监督。
第五十二条 本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、管理。
第五十三条 本医院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四条 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后,本医院经费支出按照医院内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医院接受捐赠、资助,应当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必须根据与捐赠人、资助人约定的期限、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。
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、法定代表人和院长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九章 信息公开
第五十七条 本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:
(一)本医院章程;
(二)本医院依法设立、变更登记信息;
(三)本医院年度报告;
(四)年度工作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;
(五)年度财务报告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五十八条 本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五十九条 本医院提议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六十二条 本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
第六十三条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,报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十二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7年6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医院理事会。
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备案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