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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卫生部、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(卫通〔2012〕7号)
    发布时间:2023-04-30 10:13:09  作者:  浏览次数:

    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,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,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      一、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、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,侵害患者合法权益,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,损坏医疗机构财产。

      二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,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,切实加强内部管理,提高医疗服务质量,保障医疗安全,优化服务流程,增进医患沟通,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。

      三、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,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。

      四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《医院投诉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,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、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,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、程序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、地址和联系方式。患者及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。

      五、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,必须按规定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处理。未经医疗机构允许,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。

      六、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,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、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。

      七、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      (一)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、摆设灵堂、摆放花圈、违规停尸、聚众滋事的;

      (二)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;

      (三)非法携带易燃、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;

      (四)侮辱、威胁、恐吓、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;

      (五)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;

      (六)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;

      (七)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。

  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 

    二0一二年四月三十日

    附件:卫生部、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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